咸安区关于落实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调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方便参保单位和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将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文件要求,2019年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为4500元。
(一)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201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月标准4500元)上限(即300%,13500元/月)、下限(即60%,2700元/月)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201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201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为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率及执行时间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三)失业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
(四)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用人单位按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对应的行业缴费比例分别为0.1%、0.2%、0.35%、0.45%、0.55%、0.65%、0.8%、0.95%。
(五)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5%。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执行,核定年度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执行,核定年度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
咸宁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及缴费金额(灵活就业人员)一览表
一、基本养老保险
核定年度缴费基数(4500)的比例 |
月缴费基数(元) |
月缴费(元) |
年缴费(元) |
60% |
2700 |
540 |
6480 |
70% |
3150 |
630 |
7560 |
80% |
3600 |
720 |
8640 |
90% |
4050 |
810 |
9720 |
100% |
4500 |
900 |
10800 |
150% |
6750 |
1350 |
16200 |
200% |
9000 |
1800 |
21600 |
250% |
11250 |
2250 |
27000 |
300% |
13500 |
2700 |
32400 |
二、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比例 |
缴费金额 (元) |
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元) |
||
45岁以下 |
45岁以上 |
退休人员 |
||
8% |
4320 |
1080 |
1350 |
2484 |
三、大额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40 元。